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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秋审,热审
引用本文:张天禄.朝审,秋审,热审[J].河北法学,1984(4).
作者姓名:张天禄
摘    要:《明史·刑法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明朝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法司在押的重囚,引到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稿·刑法志》:“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之.”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社稷”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称“斩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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