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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劳资纠纷案件应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作者姓名:潘建国
作者单位:番禺市人民法院
摘    要:近年,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受市场经济因素影响,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纷纷停产倒闭,拖欠劳工工资。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资纠纷。最近一年多,仅番禺市法院就受理和执行了这类案件51宗,涉及劳工2346人,追索工资总额达320万元。通过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审判劳资纠纷案件,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劳动部门先行仲裁与人民法院及时介入的关系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纠纷需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劳资双方缺乏法律意识,用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普遍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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