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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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肖冬.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9(5):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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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肖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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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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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一则案例出发,对于未危害他人或社会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其临床症状严重,可能会严重危及其自身健康或生命,应当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而不能由精神卫生机构及精神科执业医师来决定。应对强制医疗措施采取较为严格的程序限制,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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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障碍患者 强制医疗措施 监护人 程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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