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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行贿罪,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条件
作者姓名:葛志明  夏小鹏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葛志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夏小鹏)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刑法界对此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本文就此略谈己见。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范围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没有把“手段不正当的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通…

关 键 词:行贿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不正当利益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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