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一、问题的提出 到目前为止,关于数据库的讨论,其重心已从是否给予保护转移到如何给予保护上了。 学界在这方面的争论,多限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及其不足上,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反不 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介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也涉及到了这两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以 上的讨论仍然将焦点集中在数据库所有人身上,而且是基于数据库使用者或其他竞争者(其他 的数据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而展开讨论。笔者认为,数据库的制作和使用实际上涉及纵横两 个方面、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从纵的方面讲,以数据库制作者(或所有者)为核心,上至数 据提供者,下至数据使用者;从横的方面讲,则是数据库所有者与其他竞争者的关系。正是这种 纵横两个方面、三方主体,构成了错综复杂的数据库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反映了在信息社 会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信息的收集使用已成为一项综合的产业,而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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