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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作者姓名:孙付  赵健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刘某于1996年到青岛开发区甲公司工作。2001年1月,青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甲公司进行改制,并明确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必须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01年5月,该公司改制为乙公司,刘某由乙公司安置在该公司工作。乙公司没有按规定与刘某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只同意先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合同期满后续签,于是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从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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