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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探讨
作者姓名:马晨清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存在立法位阶低,涵盖面狭窄,现有法律的规定难以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支撑等问题。本文指出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选择单行立法模式,主管机构的确立应体现专业性的要求,召回标准应注重操作性,应积极借鉴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真正对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起到威慑作用。

关 键 词:缺陷产品  召回标准  召回程序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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