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村民小组的再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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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秀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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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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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民小组由于法律定位不准以及认识上的混乱等原因,造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之争,使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应从法律上确定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并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论证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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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基层组织 村民小组 法律定位 |
文章编号: | 1002-7408(2007)10-007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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