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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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勋 贺二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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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45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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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由于裁定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对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文试就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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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裁定 检察监督 非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 生效判决 检察机关 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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