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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摘    要:(2011年3月25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关 键 词:昌吉  自治州  回族  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  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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