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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胡伟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摘    要:(2011年2月1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伟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十一届大五次会议备案。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务  副主席  人大常委会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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