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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的协调统一原则
作者姓名:王勇
摘    要:定罪的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在对某种行为是否定罪、定什么罪等问题上应当协调起来,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而不致出现对某种行为今日为罪,明日不为罪,此地定此罪、彼地定彼罪的不正常情况。保持定罪的协调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列宁曾经指出:“法律应当是统一的。我国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症结是放任半野蛮人的旧俄国观点和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卡卢加的法制,使之与喀山的法制有所不同。”如果定罪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不能保持一定的统一性,我国刑法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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