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组公司未清理的担保债务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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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全 王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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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孙永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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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2年10月5日,某县物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向其交通银行借款25万元,借期六个月,某县物资回收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物资生产资料公司无力偿还。1993年4月,物资回收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按县委统一部署,将该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4月28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物资公司净资产进行界定,实有资产1222754元,债务773062元(该债务不含担保债务25万元),资产净值449692元,由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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