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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转让与托运人的索赔权
作者姓名:林泽新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 C&F 神户,付款方式为买方仓库检验后10天 T/T付款,提单载明通知方为乙公司。此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交承运人丙公司承运,丙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该公司的格式提单给甲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交接条件为整箱货,堆场至堆场。提单经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货物运至日本目的港后,交收货人并运离承运人码头,收货人乙公司开箱验货时发现集装箱中的运动鞋因水湿损坏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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