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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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洁,何鸣.南昌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35):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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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洁 何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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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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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权力来源角度难以充分证明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是实践中僵化运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条第1款所致。受到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的启示,从公共职能角度重析村委会被告资格,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做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或许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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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公共职能 被告资格 法律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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