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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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建英.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J].河北法学,2001,19(4):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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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建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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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就读于南京大学98级法律硕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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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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