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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摘    要: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的理解产生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反之,无明确约定,则由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另一种意见是,该函已给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下了定义,即无论合同中有无约定,均按承揽方所在地进行管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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