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后的住房能否办理赠与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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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国勤.房改后的住房能否办理赠与公证[J].律师世界,19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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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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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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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公有住房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将公有住房的部分所有权出售给内部职工(即购房人),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市政府向购房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协议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均载有:购房人车有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收益权,但不能赠与,住满五年,可到规定的交易场所出售和交换,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据悉松滋、江陵等很多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近来一部分购房人以我国法律对所有权未作限制为由,欲将住房赠与给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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