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我国刑诉法第31条明文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际部门,一般习惯于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本文为通俗易解和叙述简便起见,仍拟采用“口供”一词。中国诉讼史和世界诉讼史共同表明,人类社会在结束了神判法统治的时候,便进入了以证据判案的历史。而口供又是最早为人们所利用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周朝就已有以口供来判案的文字记载。如《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即刑讯拷打,目的在于取得口供。在西方,古代希腊准许办案人在审问奴隶时使用刑讯,罗马法也规定可以在严刑下拷问自由民和奴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刑讯便成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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