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处医疗事故罪的两个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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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学义.当前查处医疗事故罪的两个难点[J].中国检察官,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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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学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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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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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所谓“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即是正常所说的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却为1989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医疗事故的等级标准,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依据。因此,实践中查处医疗事故罪时,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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