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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还是作弊——从刑事立法看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定性
摘    要:<正>2015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其中,针对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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