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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摘 要: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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