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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关 键 词:管理部门  经营许可  快递业务  修改  管理机构  2009年  管理工作  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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