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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引用本文:王辉.公证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J].行政与法制,2002(1):23-23.
作者姓名:王辉
摘    要:《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关 键 词:公证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范围  受案范围  受理  理由  行为  金波  观点  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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