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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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辉.公证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J].行政与法制,2002(1):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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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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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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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范围 受案范围 受理 理由 行为 金波 观点 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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