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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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臣.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的认定[J]. 电子知识产权, 2015,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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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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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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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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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损害 实际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 |
Determination on the Damage Related to New Unfair Competition Cases on the Inter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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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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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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