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5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449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律、法规和处理地方性事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7年,重庆直辖,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过去的副省级“较大市”所享有的“半个立法权”升格为拥有“一个完整的立法权”。为了给新兴的直辖市提供法制保障,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立法进度, 在三年多时间内就结束了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历史,截止2005年11月底,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定162件,涵盖了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我市门类较为齐全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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