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在其历史的起源上是随着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曾经出现过的政治需要高于一切、政治压倒法律的理论氛围的形成而产生的,这种即使在外观上具有政治观念图腾的形式表现,依然无法掩盖其实际上不过还是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实践的考察分析和理论的反思批评,深刻地认识到犯罪客体的神秘产生、神奇发展和神圣地位确立过程中所蕴含的历史吊诡;认识到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价值评价的产物而非刑法规范的产物,所谓"犯罪客体"所蕴含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已经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先行予以解决了;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中认识到传统的"犯罪客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由此进而可以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全面和彻底的否定,从而最终结束它在我国曾经无限风光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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