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更是必然——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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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卫平.是需要,更是必然——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国律师,2005(3):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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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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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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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公司律师试点的顺利展开,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便突现在我们面前。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那么,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是什么呢?什么是首席公司律师?首席公司律师,是指在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参与生产经营决策,行使法律事务职责的公司内设的高层律师机构。首席公司律师的法律特征:首先,首席公司律师是公司的一个内部律师机构,而不是对某一个人、某一个律师或某一个专业人员的称谓,就像国家主席是国家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机构。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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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设立 必要性 可行性 市场经济 法制经济 试点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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