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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更是必然——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引用本文:谢卫平.是需要,更是必然——设立首席公司律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国律师,2005(3):35-37.
作者姓名:谢卫平
作者单位: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随着公司律师试点的顺利展开,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便突现在我们面前。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那么,首席公司律师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是什么呢?什么是首席公司律师?首席公司律师,是指在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参与生产经营决策,行使法律事务职责的公司内设的高层律师机构。首席公司律师的法律特征:首先,首席公司律师是公司的一个内部律师机构,而不是对某一个人、某一个律师或某一个专业人员的称谓,就像国家主席是国家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机构。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 键 词:公司  设立  必要性  可行性  市场经济  法制经济  试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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