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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
作者姓名:马永梅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510320
摘    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必然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正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改革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理念、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关 键 词:法律诊所教育  法学教学实践  评价模式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2-0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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