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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挪用公款数量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以贪污论处外,其余作为违反财政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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