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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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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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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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效保证合同处理的法律依据,由《担保法》第5条所规定:“担保合同昙市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相对原则化,引发了不同的意见、看法,主要是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依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其中保证人有无过错应看其缔约时的行为的观点,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债的发生依据,既提供了分析有无过错、过错大小的标准,又符合立法精神,操作简便,值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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