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重构: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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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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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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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是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E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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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围绕侵权行为理论、维护商业道德理论以及产权理论而构建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三种理论指导下商业秘密的性质不同,而对商业秘密施以保护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程度也不同,禁令制度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运用是美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特色;日本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保护商业秘密,多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损害请求权和严厉的刑事制裁显示出日本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优势;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总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应当说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但与实现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侵权案件发生的秩序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究其原因是民事填平原则的赔偿制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的抑制作用有限,行政制裁自由裁量权宽泛,刑事制裁的严肃性受到怀疑,这些问题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应在立法、法院级别管辖、引入惩罚性赔偿金机制和借鉴禁令制度四个方面完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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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救济制度 借鉴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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