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的主体适格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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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卫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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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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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争议岛屿主权归属证据效力问题及中国的南海对策研究”(第55批)、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新时期地缘政治视角下的南海问题研究”(2012SQRW056ZD)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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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菲律宾单方就南海争议提起仲裁不具有主体适格性。除开其诉求属于中国声明保留范围之内,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程序未满足仲裁前置性条件;涉及岛礁主权归属争端;其诉请裁决“九段线”无效不仅有违时际法,更重要的是与其自身并不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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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菲律宾诉中国 南海争端 强制仲裁 主体适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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