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对 CISG 非书面形式规定保留的理论和实践———以中国撤回该项保留为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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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玉意.评中国对 CISG 非书面形式规定保留的理论和实践———以中国撤回该项保留为契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7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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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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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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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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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非书面形式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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