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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民:从拒贿到受贿
作者姓名:宾语
摘    要:2004年10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庭宣判后,李兴民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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