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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伪造军车号牌应以犯罪论处
引用本文:孟庆龄.盗窃、伪造军车号牌应以犯罪论处[J].人民检察,1998(11).
作者姓名:孟庆龄
作者单位:成都军区昆明军事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地方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军车因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而免检免费通过路桥的特殊优待,大肆租用、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进行运营或从事非法活动,既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利益和声誉,又影响了社会稳定,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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