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五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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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南,张惠远.生态补偿机制五问[J].时事报告,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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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南 张惠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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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生态补偿试点项目技术组 组长(王金南),国家生态补偿试点项目技术组 副组长(张惠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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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9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的两个乡镇签订了一个特殊的协议,住在两条溪水下游的傅村镇每年向上游的源东乡交5万元,期限两年。这笔钱是对源东乡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下游用水安全以及为此而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的补偿。这就是简单的生态补偿。此后,浙江省政府在2005年9月出台了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地方法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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