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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违约”到统一的“违约”概念──德国债法修改草案中对给付障碍制度的修订介评
引用本文:付晓梅.从“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违约”到统一的“违约”概念──德国债法修改草案中对给付障碍制度的修订介评[J].当代法学,2002(1).
作者姓名:付晓梅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 研究生
摘    要:一、引言 德国联邦司法部于2000年8月4日在IN-TERNET上公布了关于德国债法修订的《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以下简称《草案》)①,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原因是,如果这部计划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债法现代化法获得通过,即意味着现行《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债法编的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次修订事关一场深刻的改革,将是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对债法的最大一次修改。②” 《民法典》的债法编(第241条—第853条)自1900年施行以来虽经历过近40次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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