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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通告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宁政发[2011]30号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一、从2011年4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

关 键 词: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货运车辆  通告  超限运输车辆  超载车辆  治理  总重量  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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