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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之比较
引用本文:姚秀兰.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之比较[J].现代法学,1999(1).
作者姓名:姚秀兰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港、澳律师制度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在总体上保留了其原有的律师制度。《基本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专业资格的办法。”同条第3条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承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同条第2款又规定:“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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