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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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龙.本案该如何处理[J].法制与经济,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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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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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县司法局小溪塔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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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信托公司,1994年5月,B服装厂因资金缺乏,与A公司签订一合同融通资金。合同规定:服装厂将其估价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出售给A公司,A公司在付款后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与此同时,A公司将该厂房作为租赁物租赁给服装厂使用;服装厂在使用该租赁物时,按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月利率0.8%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期两年;除向A公司支付租金外,服装厂每季度还向A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两年以后,服装厂再支付剩余的现金便重新取回该厂房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服装厂又根据A公司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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