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宜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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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学忠 邓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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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64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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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在侦查期间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以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对适用逮捕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羁押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但对需要继续羁押的,则依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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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 审判期间 手续 办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期间 侦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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