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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宜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作者姓名:赵学忠  邓左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646300
摘    要:对于在侦查期间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以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对适用逮捕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羁押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但对需要继续羁押的,则依据过

关 键 词: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  审判期间  手续  办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期间  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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