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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内容有争议 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作者姓名:
柳光洪
作者单位:
重庆市綦江县法院
摘 要: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关 键 词:
诉讼地位
公证机构
公证书
《公证法》
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人民法院
比较原则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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