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与立法展望——以《行政程序法》之规划程序建构为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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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庆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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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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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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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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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划 程序不足 立法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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