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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令)号]法释〔2006〕9号[公布日期]2006.11.14[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6.11.16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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