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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论
引用本文:涂斌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论[J].法学,2003(6).
作者姓名:涂斌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请求权竞合时应允许投资人在两项请求权中择一而行使。对于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而言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 ,如因虚假陈述发生侵权责任 ,属于民法上的专家侵权责任。《规定》规定起诉时应提交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在事实上剥夺了投资人依刑诉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应当由检察机关充当诉讼担当人。

关 键 词:请求权竞合  过错  连带责任  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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