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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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文成,毕振海.论物上请求权[J].河北法学,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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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文成 毕振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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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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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物上对采权的法律性质物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范畴,是由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①它与债权相比较,具有是对物支配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等特征。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本质特征是一种支配权,并且是绝对的支配权。在旧民法中,曾将物权称之为“统领权”,即绝对的主权。物权在英美法上叫财产权(Pr。perlyLaw)。从物权的特征还可以进一步看出,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有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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