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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作者姓名:柏亚琴  张广永
作者单位:1. 南京三江学院,江苏 南京,210012
2.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210008
摘    要:为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已形成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应正确认定弱势群体并对其进行程序、实体保护以及司法救助,同时应争取社会公众对对弱势群体的上述保护的认同并尽可能将该保护规则化、适度化,反对个别人利用弱势身份谋取超额利益。

关 键 词:弱势群体  民事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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