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会性质定义的合理延伸——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订的一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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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东新.试论工会性质定义的合理延伸——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订的一项建议[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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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东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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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总工会干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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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0年我国第一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99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六大”以来的历届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工会章程》则在工会性质表述中还增加了一个分句,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看来,上述表达基本是一致的,它强调了工会的两个基本属性——阶级性与群众性。但是,发展了的中国改革实践提出的问题是:这一性质表述在沿用50年后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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