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说到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①(以下简称为“转化论”)。立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观点。1979年旧《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2款将其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然而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不是一种转化关系,新旧《刑法》的表达都是不恰当的。一关于“转化”的含义,进一步的阐释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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